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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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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2005年3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36号内部明电,对本省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进行专项检查,加大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整顿活动范围涉及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整顿重点内容有: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职工安全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1、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所有企业在招用工人后10日内,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所辖企业及用工数量要做到底清数明;
2、职工培训率达到100%。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和安全、技能培训等要求,所有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前培训,并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3、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必须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严厉打击按包工头管理民工的方式组织生产;
4、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所有在册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