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需共同维护
吴女士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将档案关系转回街道,办理了失业保险金手续。不久吴女士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她没料到,这家新单位却是冲着她是“便宜劳动力”才录用她的。
吴女士说,找到新工作后,第一个年头她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在新单位领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儿,新单位没提,因为怕丢了来之不易的工作,她也没敢提。第二年,吴女士向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同意。在这家单位工作到第三年时,吴女士再次向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儿,这次单位给了她一个十分“明确”的答复:我们用的就是便宜劳动力。
吴女士想,让单位给她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儿是没有指望了,去年8月份,吴女士领取完全部失业保险金后,就按照别人的指点,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因为按照有关政策,她就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三年社会保险补助。
今年4月份,吴女士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决定不再跟她续签合同。离开了这家企业,吴女士再次想起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三年,单位却从来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儿,她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企业给自己补保险。
有关人士认为,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吴女士所在单位,只想使用便宜劳动力,而拒绝为吴女士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吴女士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她是有权要求该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但就该案来看,吴女士所在单位虽然没有为她缴纳保险费,但她却通过办理营业执照,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三年保险补助,而保险是不能重复缴纳的,所以,已缴费期间就不能另行补缴了,吴女士只能要求单位为其补缴没有缴费的部分。
此外,有关人士也指出,作为劳动者,吴女士本人的做法也有问题。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档案关系转到新的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吴女士在找到新工作后,没有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在享受工资待遇的同时,又享受着社会的救济,还通过办理营业执照的方式,享受了国家给失业人员的保险补助。以上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目前像吴女士这种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许多劳动者在失业后又重新就业的情况下,一方面存在着占便宜的心理,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单位不愿意接收他们的档案关系,想使用便宜劳动力,省下为这些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作为劳动者,在被迫接受的同时,又不愿意让自己受到损失,索性继续通过失业的渠道获得相关待遇。这样做,不但会助长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职工利益,也会最终损害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利益。所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劳动者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