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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未申请 申请逾期输官司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2 来源: 互联网

  2005年4月29日,32岁的河南民工梁某接到福山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时,神情沮丧。因为法院的行政庭维持了福山劳动局对其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

  2002年7月12日15时,梁某在烟台某网架公司的工厂进行劳动时,腰脊意外受到了伤害,所在工厂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且为此花费数千元医药费用。梁某认为与用工单位签过用工协议,身体好转后便放心回原籍救治,2004年11月他完全康复,医药费用也达到一万多元。

  当得知认定工伤必须经过申请确定,梁某急到当地劳动部门,被告知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无奈,梁某委托律师,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结果又输掉官司。

  采访中,福山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出示了相关法律条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