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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理智讨“说法”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2 来源: 互联网

  从办公室主任升任分公司总经理,月薪从3000元调整为6000元,这搁谁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李滟却高兴不起来,结果还与公司闹上了法庭。

  2001年6月2日,李滟与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6月2日起至2003年6月2日止,任总办主任,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但仅一个月后,2001年7月起,公司就开始每月只发半薪。公司向员工承诺每月先支付一半工资,2002年1月底将全部补齐。但几个月后,工资却越发越少,2001年10月,公司仅支付了李滟1000元工资。

  正在员工们为公司现状担忧时,公司突然给李滟升了职。2001年10月21日高新公司与李滟签订委派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将李滟委派至外地分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调整为4000元,其中由分公司支付2000元,剩余部分由高新公司每月发放。协议同时约定,李滟作为公司外派员工,每月享受2000元驻外补贴。上述协议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并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一切,又让李滟对自己和公司鼓起了莫大的信心。

  但升职和加薪并没让李滟盲目乐观。自李滟2001年11月起至2002年2月在外地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发放其工资及补贴。对此,公司的解释一直都是“目前有点财政紧张,但你放心,对于高层人员,我们是不会亏待的。”她很清楚地认识到这是公司的拖延之策。

  出于对公司的感情,李滟一直都坚持上班。但到2002年春节,公司仍没有对拖欠工资的问题做任何答复。这让她在周围红火的年节氛围里再次感受到了阵阵心寒。春节一过,她便和北京的总公司联系,希望可以得到最后的明确答复。但公司支吾推脱的态度终于激怒了她。

  2002年2月底,她自行返回北京。但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公司竟已无营业地址。她找的主管负责人,交接工作后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公司的承诺长期没有兑现,这让她寒了心。她没再像其他同事那样继续苦苦等待。而是很理智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申诉时效的60天内,李滟要求进行劳动仲裁,坚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自己2001年7月起至2002年2月期间的工资及驻外补贴,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高新公司为她补缴2001年10月到2002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

  公司随后的反应让李滟始料未及。首先,公司称2001年7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下调,是“公司合理下调全员工资”,而非拖欠工资。其次,公司居然否认曾委派她赴外地工作,并指称李滟所说的“外地分公司”纯系虚构。公司说,自2001年10月起,李滟就已经脱离了公司,属于自动离职,根本不是到什么分公司去上班。

  随后,李滟将公司告上法院。她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关于拖欠员工薪资的处理办法》,以及委派外地的协议书,用实实在在的证据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遭遇无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