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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3 来源: 互联网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交易形式在商务活动中已经出现,国际立法、中国合同法已经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内容,由此引发了对电子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研究热潮。

在电子合同法律研究领域中,作为网络上最常见的信息交换形式—电子邮件的法律问题,无疑是最具实用性的话题,因为电子邮件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电子证据等问题,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文尝试探索如何综合运用立法、司法等手段解决由电子邮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邮件的技术特征  

法律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和规范,所以研究有关电子邮件的法律问题必须首先知道:电子邮件的技术特征是什么?

电子邮件就是通过互联网将一方输入的文字、图片或声音等信息通过服务器传送到另一方的终端机上的若干信息集合[i]。它的传送原理与普通传真电文有所不同,当发送人按下“发送键”后,计算机将邮件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数据包,传上互联网,再由服务器根据网络传输状况,分别循不同的路径发送给接收方的计算机。最后,这些数据包从全世界各地四面八方地循网络,陆续到达接收方的服务器,重新组合成一封完整的、能够供用户阅读的邮件。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

1)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

2)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

3)如果通过第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

1)收件人邮箱地址;

2)发件人的邮箱地址;

3)邮件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

1)邮件正文;

2)附件。

上述第一项内容作用是指明电子邮件发出的地点和时间、传递的目标服务器地址,通常是由网络服务器根据第二项的设置内容生成。

第二项内容由发件人在发送邮件前自行设置,可以使用发件人在上网帐号注册商处注册的主邮箱或者是由其他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邮箱地址,邮箱地址依邮箱服务器的地址而定,不限于国内。

第三项内容由发件人使用专用软件自行输入和设置,使用方法上与普通的字处理软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阅读时也是如此。但如果邮件内容附有图片、声音或者动画,则需要使用其他特殊的软件。

二、基本法律问题和对策

电子合同的两大基本法律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和实体要件——内容真实,构成了电子合同的全部内容,电子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署、生效时间、地点、证据效力等法律问题,无不与上述两个基本要件有关。

1、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以下的显著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必须依赖计算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文字毋需依赖机器设备。

2)存储介质不同。电子合同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传统文字所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

3)可信度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

鉴于电子合同的上述特点,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法律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当中显然不可行。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我国立法吸收了贸法会的立法思路,将电子邮件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纳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电子邮件作为法定的书面形式,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关键是证明它的真实性。

2、 电子邮件的效力

为了证明电子邮件收发人的身份和保证电子邮件在传送途中不被非法修改,电子签名应运而生,已经成为网络时代解决上述两个真实的技术保证。关于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已经有大量的论著作了详细分析[ii],本文就不再赘述。

但电子签名也有其特定的缺陷:一是在技术上并不完全可靠,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黑客的日益猖獗和技术进步使所有保密技术都黯然失色,多次保密技术被反解密的例子,使本已幼稚的电子签名技术更难以获得人们的信任;二是电子签名的仅仅是解决了身份确认和内容真实的问题,无法解决电子邮件的其他法律问题;三是现实生活当中,出于对经济......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