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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扣压金应不应该还?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0 来源: 互联网

  问: 您好,我于今年3月23日,受聘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年7月底,公司负责人通知我,将拖延交纳三金。并且,于发工资当日8月2日,擅自扣除工资一半,说是保险费,以防员工在使用期内,擅自离开公司。她指出,取回扣压的钱,要等离开公司。于是,当时我提出辞职,并移交工作。可至今,公司仍是不还我扣压金。我知道,她这样是违反劳动法,但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拖延交纳三金而且未经社保部门容许的话,应承担滞纳金,如果你所说的“扣除工资一半,说是保险费,以防员工在使用期内,擅自离开公司”确实的话,应看作是抵押金,你与单位解除合同后,单位是没有理由不予返还的。你可以尽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