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资讯详情

试用期该不该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3 来源: 互联网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主管,我于2002年5月进入该企业工作,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与这家企业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今年六月,这家企业因调整产品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书面通知我双方劳动合同于七月份解除。我也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上与企业发生了分歧。因为根据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上面约定如果因客观情况变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余下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我企业人力资源部认为该我的工作时间为十一个月,即从2002年8月1日起算,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故企业只给予相当于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试用期也是为这家企业工作,可以作为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吗?

  答:你企业人力资源部的观点是错误的,试用期应当作为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企业应给予你相当于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你的工作时间应包括三个月的试用期,即工作时间为一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