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借用了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到桥梁建筑公司帮助设计、施工,外借期限为1年。飞鹏建筑工程公司已参加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一直为这几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飞鹏公司认为这几位职工已被借用到外单位工作,故申请停缴王某等5名外借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未获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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