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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纠纷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受理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1 来源: 互联网

  《劳动法》第10章劳动争议中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工作审判会议纪要》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做了专门的规定。即: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纠纷。

  

  3、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纠纷。

  

  对于国家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