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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是否应给予员工保密待遇?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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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予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保密费用或保密待遇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在工资外另行给予保密待遇并不是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必备条件,即使没有给付保密待遇,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就应履行保密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员工加付一笔保密待遇,也是有效的。至于保密费用是否包含在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我们认为,保密费用应当属于津贴的一种,保密费用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清单中应该单独列出保密费用一项,以起到证明保密义务的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