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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 职工可随时解除合同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0 来源: 互联网

  1998年11月4日,商某等5人以所在单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经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商某等5人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运输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商某等人500元工资。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提前4年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要向单位支付8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