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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所涉及的时效规定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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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产生争议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编辑注:失去胜诉权是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定的仲裁或司法程序直接来主张权利,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掌握有确切证据或证明,可以通过其他行政或执法程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