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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劳动者因工负伤仍应续签劳动合同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35 来源: 互联网

  案情:1999年1月,某出租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2年,被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2003年1月20日,该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因被告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于违约行为,故公司不退还被告交纳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故公司起诉要求:1.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2.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审理结果:因新法无溯及力,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退还被告李某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400。

  法理解释:

  首先,是否为工伤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公司的司机,驾驶车辆执行运营任务,尽管他负事故的全责,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