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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谈谈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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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劳动法》第82条中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在“六十日内”。那么这60天从哪天开始计算呢?《劳动法》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发生之日又如何确定呢?法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从字面上理解,很简单,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他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
原劳动部办公厅就如何理解这条,有个特别复函,其中对这7个字,作了界定。那就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用举例说明。
如果一个老板按所谓“规矩”(不合理的)无端扣罚你半个月的工资,你在领工资时发现工资少了,这时你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领工资的那天,就应该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你在催要被拒绝后忍气吞声,过了3个月,老板又变本加厉找你麻烦,你实在忍无可忍,再来一纸诉状已经晚了,因为发给你半月工资的单子就是“证据”,它证明当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在特殊情况下,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以不受60天时效的限制。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那是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是指正当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不是指一般头疼感冒)。除去这两条理由之外,你过了诉讼时效再去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