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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按期结案是否违法?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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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9、90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对仲裁办案时效分别做出规定:(1)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通讯等原因无法按时正常进行仲裁活动的;(2)当事人自身因素造成的法定允许中止的障碍;(3)仲裁机构本身的因素。仲裁时效中止,首先必须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界定范围内的,其次是争议当事人的中止理由和事实必须经仲裁机构的认可。如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中止仲裁办案时效,则必须向指定审案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阐明中止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上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时效即告恢复。规定的申诉期限和办案期限要扣除中止的时间。而仲裁庭在仲裁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中止因素造成仲裁时效中止的,其恢复时间应从仲裁庭发出通知仲裁活动继续进行之日起,原中止决定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