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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有懈怠被免职减薪 法院判决工资不应减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4 来源: 互联网

  公司认为部门主管柳女士因怀孕懈怠管理,致使公司遭到巨额经济损失,对她作出了免职和减薪的处理。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公司恢复柳女士每月4200元的应发工资标准。

  

  柳女士在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部主管,合同约定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为4200元。去年4月初,柳女士怀孕了。因为她对客户电子邮件未及时回复,导致原本海运的货物改为空

运,公司为此损失12万元。公司认为这是柳女士为减少电脑射线对胎儿的影响,工作时间不开电脑所致,且海运部至少发生11次严重操作事故。为此,公司向柳女士发出了免职书,决定自当年8月1日起免除她的主管职务,并扣减工资至劳动局规定的最低标准570元。仲裁裁决恢复柳女士原工资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公司认为柳女士在工作中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但把工资降至每月570元的最低标准显属不当。由于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明确了每月工资,未明确基本工资、与职务的关系等,法院认定到合同期满前,柳女士每月应发工资仍为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