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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减肥就扣奖金,合法吗?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5 来源: 互联网

  据报道,近日北京某电器公司颁布了一份“减肥令”,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是“带薪调整”,第二个月扣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体重达不到要求的员工将被劝离工作岗位,停发工资,以后体重达到要求了可以恢复岗位。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因为在现代工作中,体重已经成为了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服务顾客,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自身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执行对象是超出标准体重25%的员工。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而据了解,奖金是该公司不少员工月薪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如果因为太胖被扣除奖金就意味着他们的收入大大减少,而且还将面临被劝离工作岗位、停发工资的危险。

  上述电器公司的“减肥令”,只是如今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企业内部规定之一。依据自身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现代企业实行制度化管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提高生产效益,营造企业文化氛围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制定各种内部规章制度来管理职工,本无可厚非,但仅仅因为体重“太胖”,公司是否就能随意扣发员工的奖金,甚至将员工劝离岗位、停发其工资?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

 

  问: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电器公司的“减肥令”合法吗?

  答:《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否则,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规定,将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该电器公司的“减肥令”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作为一般电器企业,不可能像文艺体育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必须有体形、体重的规定。况且已经在职的职工,还有性别、年龄的不同,而且要求在极其短暂的时间达到“减肥”效果,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完全以一个体重标准去要求职工,作为克扣奖金甚至调离岗位、停发工资的条件,这个规定一旦开始实施,意味着大量的职工将被变相剥夺了工作的权利,或者受到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害。《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该电器公司的“减肥令”违反了上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哪些情况下企业才能给予职工经济处罚?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有无具体限度?

  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并且,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从以上规定来看,该电器公司的“减肥令”以减肥为由克扣奖金,对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显然也是违反《条例》的。

  问:企业能否随意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企业实施处罚,在程序上也要合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可见,企业是不能随意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一定要“会议通过”以及得到工会的认可才是必经程序。此外,《条例》中还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问:通过此事件的启示,企业在制定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通过此事件的启示,要求企业在制定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要经过职代会通过,尤其要听取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意见。否则,一旦形成无效的“霸王条款”,必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职工的抵制和批评。收不到预期想要取得的管理效果,反而会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纠纷。

  问:若遭遇到企业不合法的规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职工应当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