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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工要补偿 外地女工今获赔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7 来源: 互联网

  冯女士被单位辞退,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自己给予补偿。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科技公司给付冯女士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支付冯女士交通费、通讯费2750元。

  2003年1月1日,外地来京的冯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冯女士未完成工作任务,科技公司决定下调工资。2004年1月14日,科技公司以连续四季度未能完成指标为由,将冯女士辞退。1月19日,冯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工资及报销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冯女士申诉请求。

  冯女士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各项补偿数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冯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冯女士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科技公司依约解除合同,应给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冯女士未完成工作任务,故要求给付2004年1月的工资差额及该款的25%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冯女士要求科技公司给付一倍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