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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开除”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2 来源: 互联网

  今年63岁的郭继明(化名),2001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自2001年5月起,郭继明就从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然而,一年半后,他听说退休人员原是军转干部的,每月可以增加25元养老金。2003年元月,他跑到社保局去核实此事。如此,社保局打开了他的档案,不料这一看,却看出了问题……

  社保局意外发现郭继明曾受到开除处分,决定停发他的养老金

  就是这一看,社保局意外地发现,郭继明1998年12月即被公司开除。社保局旋即停发了郭继明的养老金,并于2003年5月,给郭继明原上级单位送达了处理意见。

  郭继明此时年逾花甲,一下断了生活来源,自然不会就此认可这种处理。他开始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申诉。

  郭继明1956年参加工作,1961年参军,1981年转业,1984年任××公司经理。在这期间,郭继明因违规操作和严重失职,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1996年2月12日被停职检查。1996年,郭继明所在公司的上级单位会同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确认郭继明的主要错误属于严重违纪,依据以上事实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1998年12月作出将郭继明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并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2001年4月,郭继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2001年5月起,到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

  郭继明被停发基本养老金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申诉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上级单位“错误将其开除公职”;一个是社保局“错误停发其养老金”。1998年12月,在郭继明上级单位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时,郭继明就对处分不服,先后向市有关部门申诉。经上级单位复查,仍维持原处分决定。这次郭继明重提“错误将其开除公职”问题,多了一条“开除公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4年6月,该单位在回复政府信访部门的函中,称“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很显然,如果郭继明想以否定这一结论,来挽回他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可能的了。那么,他提出的社保局“错误停发其养老金”的申诉,有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他有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律师提出,社保局在停发郭继明基本养老金问题上适用法律不当

  下面我们看看,郭继明对于“错误停发其养老金”的申诉,都陈述了哪些理由。

  1、郭继明从1956年参加工作,到1999年2月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达43年(包括20年军龄)。

  2、郭继明于1997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调整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应按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决养老金问题。

  3、社保局停发郭继明基本养老金的做法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4、社保局在停发郭继明基本养老金问题上适用法律不当。

  有关咨询文件转到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国华案头。在养老金问题上,马国华律师的意见使郭继明看到了柳暗花明的前景:

  (一)社保局停发郭继明养老金是不恰当的,郭继明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 郭继明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 其前后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

  第三,最终退到社保局的手续是按照终止劳动关系的形式作出的。

  (二)社保局在停发郭继明基本养老金问题上适用法律不当。

  社保局以《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以及《××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104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而认定“……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刑或开除公职后原连续工龄就不再计算,也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对此,马国华律师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引用上述规定是不恰当的。

  马国华律师又说,2001年9月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从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布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其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由此可见,“开除”只是企业行政处分,轻于刑事处罚,重者尚可给付养老金,轻者就更无理由不给付养老金了。

  因此,马国华律师最后认为,该公司对郭继明开除公职的处分是正确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郭继明养老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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