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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职工“涨工资”的示范价值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3 来源: 互联网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方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调,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这是近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条款规定。江苏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无疑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