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劳动者心中永远的痛
偏高的仲裁收费
2004年4月10日开始,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收,具体标准为:
案件受理费收费: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按照收费标准,一件争议金额几百元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得预交520元的受理费及处理费,如果争议金额大,则预交的费用更多,往往需预交上千元甚至数千元,这对于辛辛苦苦赚取微薄工资的打工仔来说,可说是一笔大数目,也让一些打工仔望而止步,产生“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想法,放弃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收费标准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比较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文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人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鉴于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99%以上劳动仲裁机均不会支出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费用,因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该规定和法院收费标准基本上是持平的。
但是,《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处理费标准,则不管劳动仲裁机构是否有实际开支(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均一股脑的收取较高比例的处理费,这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实际上是相背的。办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我认为,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其份内的工作,也是其法定职责,国家既然设立了这一机构,就应当拨付相应的费用保障该机构的正常运行。不能够将机构的运行费用转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承担。看看法院,人家也是收取50元,但是法院付出的办案成本绝对比劳动仲裁机构高!
按争议金额的百分比收取处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处理费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简而言之,就是实际支出了多少费用就收多少,没有支出费用就不收,这符合公平的原则。《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按照争议金额的百分比收取处理费,从3%——1%不等,我认为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无法律依据。一个案件的难易程度、需支出的费用与案件争议金额并无必然联系,可以这么说,一个标的1000元的案件和一个争议50万元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办案人员付出的劳动及劳动仲裁机构的支出费用不会有什么差别,但是,收费却有天壤之别,这是否合理?劳动者需按照比例支出一些根本没有发生的费用,对劳动者是否公平?实践中已经导致了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大幅压缩其仲裁请求,等到在法院起诉时再按照实际金额请求的怪圈,劳动者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劳动者预交处理费,实际上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该条款规定本身是公平的,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以及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上的脱节,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不管劳动者胜诉或败诉,该费用实际上均由劳动者承担的怪现象。
举例说明:劳动者A诉用人单位B,A预交了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1000元,仲裁裁决A胜诉,仲裁费用由B承担;B提起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因此,法院根本不会处理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所以,只要B一提起诉讼,就规避了向A支付该费用的义务;即使法院判决A胜诉了,因为法院不会对该费用承担进行处理,仲裁机构也不会退,所以A还是白白损失了1000元仲裁费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的,往往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的目的当然有可能是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但更多的用人单位是用诉讼程序来恶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成本不高,一个审级法院才收取50元。用人单位往往花费100元诉讼费就可以把时间拖延半年以上,法院办案效率不高的话,还可拖延一两年。
结果是,劳动者经历了漫长的诉累后,依然无法追偿其预付的仲裁费用。
制定相关救济程序,迫在眉睫
申诉方怎样才能在败诉方提起诉讼后,享有保护自己预交仲裁费用不受损失的权利?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相关救济程序。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句空话。
建议:1、制定相应规定,规定仲裁费用可以独立于裁决书执行。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就不服裁决书提起诉讼,裁决书上的仲裁费用承担均应执行。
2、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一并处理仲裁费用的承担。